持槍證(持槍證多少歲可以辦)
很多朋友想了解關於持槍證的一些資料信息,下麵是(揚升資訊www.balincan8.com)小編整理的與持槍證相關的內容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持槍證怎麽辦理
(一)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提出申請。(二)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1、本單位申請函;2、填寫規範的《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表一(一式三份)。(一)受理標準:1、申請範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2、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二)受理程序:分縣局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1、對符合受理標準的,給申辦人開具收取材料憑證,在《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分縣局印章,將材料轉審查人員。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人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一)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二)審查程序: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槍支管理組人員接分縣局上報的《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審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說明理由,終止審核。2、審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審定意見,退審核人員;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和理由,退受理人員。3、經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審定同意,由製證人員製作公務用槍持槍證,並在《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三條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製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鐵嶺市公務用槍持槍許可辦理流程有哪些?申請人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公安廳在5日內出具《補正通知書》;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公安廳將退回申請。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公安廳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實地考察通過後,由省公安廳在20日內作出準予設立的行政許可決定。二、鐵嶺市公務用槍持槍許可辦理申請條件
個人辦持槍證需要哪些條件?
民用槍支持槍證件核發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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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事項名稱
民用槍支持槍證件核發。
二、許可事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許可實施主體
江西省公安廳和設區市公安局。
四、許可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槍支必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合法配備、配置的;
(二)必須具備保管和使用槍支的條件;
(三)使用、保管人員要經過培訓;
(四)有完善的規章製度。
五、許可數量
實際批準配置槍支數量。
六、許可收費項目名稱及依據
本項許可不收費。
七、許可時限
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許可實施程序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的槍支申辦民用持槍證,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初審,提出擬辦意見,報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審核,上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審批。單位申辦的民用持槍證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提出申請。
2、申辦材料的全部目錄:
(1)本單位申請函(內容包括槍支的來源、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填寫規範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申請範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程序: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工作人員對申辦單位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受理標準的,給申辦人開具收取材料憑證,將材料轉審查人員。
(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
1、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
2、審查程序:
(1)設區市公安局核發民用持槍證的審查程序:
A、審核: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接縣(市、區)公安局上報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意見報市局治安支隊主管副支隊長審定。
對不符合標準的,中止審核,將需補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員,補齊後再行審核;對補正補齊材料符合標準的,提出批準同意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報市局主管副支隊長審定。
B、審定: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主管副支隊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意見,由審核人員辦理民用槍持槍證。
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理由退受理人員。
(2)省公安廳核發民用持槍證的審查程序:
A、審核: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接縣(市、區)公安局上報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意見報市局治安支隊主管副支隊長審核。
對不符合標準的,中止審核,將需補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員,補齊後再行審核;對補正補齊材料符合標準的,提出批準同意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報市局主管副支隊長審核。
B、審核: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主管副支隊長按審核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意見,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審定。
C、審定: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槍支警械危險物品管理處負責審核人員按照審定標準對設區市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意見,報槍支警械危險物品管理處主管副處長審批,批準同意的,由審核人員辦理民用槍持槍證。
(四)工作時限:
1、初審時限:3個工作日
2、審核時限:2個工作日
3、審定時限:5個工作日
(五)決定與送達:
1、經逐級審查合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批準該行政許可決定,由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或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製作民用槍持槍證;製證時限10工作日。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批準,由設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或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槍支警械危險物品管理處製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告知申辦人不予審批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民用槍持槍證製作完畢後,通知申辦人領取或由屬地縣(市、區)局代領核發給申辦人。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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